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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电波法
2021-06-17



韩国电波法





■ 概要


ㅇ本商品是根据《电波法》的规定需实施认证、注册等相关流程的商品。


ㅇ韩国的电波法里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广播通讯器材或信息化器械必须实施认证、注册等合格评定制度。(采取强制性认证制度)


ㅇ特别是海关关长确认对象商品,如无法具备认证确认书等要件,则无法进行进口通关手续。


ㅇ在以下内容中将重点为您介绍,限制对象商品合格评定流程和韩国的进口流程。(从韩国出口电器产品时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这时应留意进口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主管部门、依据法律


ㅇ对认证等本法令中的限制规定由总统直属机构广播通讯委员会(KCC)负责管理监督。其具体业务操作由广播通讯委员会附属机构电波研究院,研究所(RRA)负责执行。


ㅇ依据法律为《电波法》、《电波法施行令》、《广播通讯器材的合格评定的有关告示》(国立电波研究院告示)等。


ㅇ以前按有线器材、无线器材、信息化器材等器材的用途,其适用法律与认证体系各不相同。但是,从2011年起依照《电波法》全部综合为合格评定体系,实施统一性管理。



■ 流程简介


在韩国进口电波法限制对象商品时,从进口商角度出发需履行的流程大致如下。


ㅇ确认进口商品是否为需实施合格评定的商品

ㅇ如属于合格评定对象商品,则应确认是否是海关关长确认对象商品。并调查了解应具备何种证明材料等。(如合格认证确认书等)

ㅇ确认生产商是否已取得认证,如没有则应该办理认证手续

ㅇ认证手续俱全便可进行通关手续

ㅇ再次进口时可以用简易的方式进行进口业务



■ 合格评定体系及对象


电波法将电波的混乱、干扰、危害及对生命安全和人体产生的影响分为,合格认证、合格注册、暂时认证等3个种类的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综合化、单一化。



☉ 合格认证



对可能对电波环境及广播通信网等造成危害的器材和可能受到重大电磁波干扰或电磁波干扰正常动作程度的器材,经指定试验机关的适应性评估标准相关试验后科学技术。


ㅇ对电波产生混乱、干扰、危害或对生命安全和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对通信网安全及服务产生影响的产品为需实施合格认证的产品对象。移动通信用无线设备,电话机,无线调制解调器等,对象产品现大部分已经归入到合格认证对象产品当中。(例:船舶用雷达、H/V/UHF监测接收机、电子交换机等47种商品)


ㅇ合格认证应经过<制定试验机构试验 ⇒ 政府审查 ⇒ 认证 >等几个过程。



☉ 合格注册


进口非合格认证对象的广播通信器材等时,需确认符合指定试验机关的合格性评估标准后,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登记。


适合登记比合格认证对象商品,对电波、人体产生的影响较少,一般使用者广泛使用的器材为需进行合格注册的商品。以指定试验机关的合格登记和自我试验合格登记运营。(例:RFID、分配器、个人用电脑等9中商品)


指定试验机构合格登记对象器材如下:


- 用于工业,科学或医用的高频器具类;

- 汽车及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器具类

- 接收广播设备和音响,录像机相关设备

- 家用电器和电动器具类;

- 计算机,家用电器和电动器具类等;




ㅇ在合格登记对象器材中,,适用范围有限、只使用于特定领域的器材,需自主进行试验

后将其结果注册备案即可,自考合格登记对象器材如下:

- 用于测量,检查的器材类;

- 用于工业,科学用途的器材类;

- 在特定用途有限空间使用的器材类

-对网危害影响较小的器材类;

-电气铁道器材类

- 高电压设备及其附属器具类;

- 家用电器和电动器具类;

- 电器用开关和开关;

- 电气设备用零件和连接部件

 -保护电器用品的配件;

- 绝缘变压器



☉ 暂时认证


未制定广播通信器材等的适合性评价标准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进行适合性评价的情况,下列情况时,相关国内外标准,规格,及,根据技术标准等进行适合性评估后,附加地区,有效期等条件,允许制造,进口,销售相应器材(暂定认证)。


- 不导致广播通信网侵害等不损害使用网络的情况

- 不给电波造成混乱等电波利用环境造成损害时

- 未对使用者的人名,财产等造成损害等在器材使用上没有危害时


暂时认证是指,对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评定标准的新产品,可以在保障安全性或对电波环境无危害的范围内,先给予暂时认证后再制定其标准,使其在一定的期间内取得正式认证的制度。


※ 与HS编码的关系


ㅇ原来韩国并未把电波限制对象产品按HS编码进行具体分类。而是在考虑对人体产生的影响度等因素后按产品大类制定了相应的物品及认证体系。


ㅇ但是,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发布的综合公告里,又把其具体对象产品按HS编码进行了一次整理。我们TCS软件由此为依据为您加以介绍。因此,在搜索相关商品后,如提示为该产品需要进行合格认证或注册,应注意参考为您所介绍的相关说明。



■ 合格认证流程


☉ 概要


对合格认证对象广播通讯用器械的合格认证应经过如下流程。

<指定试验机构试验  认证机构(广播通讯委员会)的审查  认证>



 进口试验样品


为了试验国外生产的产品,在进口试验样品时应提前进行申请。

申请人应以申请试验的事实为依据向电波研究所所长提交《事前通关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试验用样品。由此方法进口的试验用样品不可销售、陈列、借贷。



 取得指定试验机构试验成绩单


指定试验机构

需实施电波试验的产品必须在电波研究所或广播通讯委员会指定的试验机构实施试验。申请人可以自行挑选一所试验机构实施对其产品进行试验。但是,与生命安全相关的无线器械只能在电波研究所进行试验。


指定试验机构并非是国家机构,而是私设机构。在指定试验机构以外进行试验取得的结果得不到认可。


现在韩国国内共有30多个指定的试验机构。而每个试验机构所承担的试验项目都各不同。(如ETL试验机构针对有限、无限进行试验;EMI试验机构针对安全领域进行试验。)



 认证申请及审查


ㅇ对产品认证的申请可以由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其委托人等都可以进行申请。但是,认证申请人为国外生产商的情况下,应委托在韩国国内的代理人进行委托申请。


ㅇ对合格认证的申请和认证电波研究院附属电波研究所主管。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使用说明(韩字本):必须包括产品概要,配置,构成及操作方法等。

-试验成绩单:(指定试验机关或国立电波研究院院长或签订国家间相互承认协定的国家试验机关中,国立电波研究院院长承认的试验机关的院长签发的)

 -外观图:产品正面,背面及与其他机器连接部分和适合性评价标示事项的照片

 -配件平面图或照片:配件编号,规格等。可识别。

 -线路图

* 将接受合格性评估的"无线传输,收信部件"作为器材的组成品时,可省略相应部分。

* 符合性评价标准适用领域为相当于有线领域的器材时,提交与电源及基础通信网直接连接的电路图。


 -委托书(限于委托申请时提交)


ㅇ有与韩国签订相互认证条约(MRA-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越南等)或韩国认可的国外试验机构签发的试验成绩单等情况下,可以免于试验流程。


电波研究院院长按申请材料的适当性、评价标准的切实性、试验成绩单的有效性等因素为标准进行认证审核之后,如符合要求条件,则签发合格认证证书。



■ 合格注册流程


 概要


合格注册流程专对,对电波的干扰或人体产生的影响较小的器械,不经过审查而只在广播通讯委员会里注册试验结果的方式来完成合格评定。


应注意的是,虽然比合格认证制度省略了审查、认证等相关流程,但合格注册对象商品也必须实施试验,并将其结果注册备案。即,此制度也带有强制性性质。


除以下内容以外其余的流程与合格认证制度相类似。



 试验方法(自主试验、指定试验机构试验)


ㅇ测量用、检验用、工业用、科学用广播通讯器材等可以实施自主试验后,将其结果向广播通讯委员会进行注册备案。


ㅇ相反,不属于合格认证的范围内的产品或合格注册对象物品中不能进行自主进行试验的产品,需在指定试验机构实施试验,并进行注册备案。



☉ 合格注册申请及注册


ㅇ为了进行合格注册申请,应向广播通讯委员会提交;合格注册申请书、对象器械符合合格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委托书(限于委托申请时)等材料。如有衍生产品可以在进行合格证注册申请时一并注册备案。


ㅇ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将给申请人签发合格注册单证。



☉ 材料保存


已进行合格注册的相关人员应从注册之日起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后5年内保存有关于合格评定的试验成绩单、使用说明书、线路图、配件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 暂时认证流程

☉ 概要


ㅇ对广播通讯委员会里还没有相关的评价标准或因特殊原由无法实施合格评定的产品,先按国内外标准、规格及技术标准等进行合格评定以后,附加销售地域限制、有效期、认证条件等使其能带有一定条件生产、进口、销售。


ㅇ对象产品是还没有制定合格评定标准的新开发产品,在电波研究院院长召集的暂时认证审查委员会判定为暂时认证申请对象后,就可以进行相应的流程。


ㅇ暂时认证需经过,申请、产品试验、认证申请及审查、签发暂时认证证书等流程。


ㅇ需提交的材料与其他流程与合格认证流程相同,如符合所有条件将签发暂时认证证书。



☉ 认证的申请


想要申请临时认证者需填写以下文件并提交国立电波研究院院长。


ᄋ 临时认证申请书

ᄋ 技术说明(韩本)

- 有关领域的国际和国内标准或规格

- 没有国际和国内标准或规格时的技术概要和技术方式等技术转让书;


- 证明属于下列任何一种的文件


* 不导致广播通信网侵害等不损害使用网络的情况

* 不给电波造成昏迷等电波利用环境造成损害时

* 未对使用者的人名,财产等造成损害等在器材使用上没有危害的情况


- 先行技术调查内容(仅限于相关情况)


ᄋ自行试验结果说明:对自行执行的试验方法和程序及其结果的说明(试验结果应由国立电波研究院院长或指定试验机关的院长确认)


ᄋ用户说明书(韩字本):需包含产品概要,规格,构成及操作方法等


ᄋ外观图:提交可识别产品正面,背面及与其他机器连接部分和适合性评估标示事项的照片

ᄋ电路图:提交整个申请器材的电路图

ᄋ 配件配置图或图片:配件的编号,规格等可识别


ᄋ 代理人指定书:符合性评估申请者在外国设有地址的制造者,代理人指定(委托)书



■ 免于合格评定


有特殊原由时,向广播通讯委员会提出申请,可获得全部或部分免于合格评定的资格。


免于合格评定的原由如下。


ㅇ为了试验、研究、技术开发、展示而生产或进口的(限100台以内)  

ㅇ不在韩国销售,专为出口而生产的

ㅇ办理暂时认证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试验结果的

ㅇ依照照产业化标准法已获得认证的

ㅇ依照照电器产品安全管理法,已经实施安全认证、安全检验、自律安全确认申报的

ㅇ依照品质经营及工业产品安全管理法获得安全认证的工业产品

ㅇ依照汽车管理法获得自主认证的汽车

ㅇ依照消防设施维持及安全管理法获得型式认可的消防器械

ㅇ依照医疗器械法按商品大类或商品获得许可或已申报的医疗器械

ㅇ其他不以销售为目的,而为了自己使用而进口的器材(限1台)



■ 施加合格标志及后续管理


 合格标志

在获得(实施)合格认证、合格注册、暂时认证等后,其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应在出厂或进口通关前,在每个器材及包装上施加合格标志。


施加合格标志时同时应标识,商号、器材名称(型号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商及生产国、识别符号等相关信息。


合格评定标识说明应在其器材表面和包装的显著位置,用印刷或刻印等方法施加。合格标志应使用2011年后统一使用的KC认证标志(Korea Certification)



☉ 后续监管


合格认证对象产品在获得合格认证以后,也需要接受是否按标准生产、销售、进口等事宜的后续监管。如违反规定立即取消相关认证资格,并禁止进口或销售相关产品,还有相应的实施处罚。



■ 进口通关


☉ 进口通关流程


ㅇ进口商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交事前准备的安全认证或自律安全确认申报等相关材料与一般贸易单证。如涉及产品为海关关长确认产,则应在每次进口时利用电子方式向安全认证机构传送产品型号、数量、提单号吗等相关信息。经认证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将签发固有代码(进口要件确认代码)和确认书。进口商可依据此材料向海关进行报关。


ㅇ在受理认证确认,并收到相关信息后安全认证机构会立刻进行处理。所签发的安全认证确认书的有效期为30天。


ㅇ在实际业务中海关关长与认证机构之间会通过计算机网络相互传输数据。因此,进口商在向海关证明认证时只需提供认证机构签发的固有代码即可。


ㅇ进口同一个生产商同一种产品时,如该型号产品已获得合格评定,则无需再次履行合格评定流程。因此,再次进口此类货物时只需在认证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即可。如使用电子申报方式只需2到3个小时时间就会得到处理。


ㅇ进口商在事前进口为了合格评定做试验的试验样品时,应向电波研究所所长提交事前通关申请书。申请被批准后其他进口流程与上述介绍相同。



☉ 他人取得的安全认证等相关证明的效力


依照电波法实施合格评定的产品,按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将会分别赋予不同的识别号码。


依照电波法需实施合格评定的产品,即使进口的同一个生产商的同一种型号的产品时,进口商不同就得重新获得认证。(这与电器产品或工业产品完全不同。)



■ 消耗时间及费用


☉ 消耗时间


ㅇ产品为指定试验机构试验对象产品时,试验所需时间按产品的完成度、准备情况、试验范围、试验机构的业务量等而不同。但是,大致需要1个月的时间。


ㅇ在实施试验之后认证或注册所需的时间如下。

 -合格注册:受理申请后立即处理

 -合格认证:5天以内

 -暂时认证:60天以内



☉ 费用


指定试验费用在考虑对象产品试验范围(EMI,SAFTY,SAR等);试验难度等因素后,由申请人和指定试验机构以签合同的方式来决定。试验费用按型号单位计算,一般为20万韩币~150万韩币/型号。试验项目越多需缴纳的费用也越多。


需向广播通讯委员会(电波研究所)缴纳的手续费为,合格认证和暂时认证各20万韩左右;合格注册为10万韩币。



■ 海关关长确认事项


 概要


在韩国进出口,有特定法令限制的货物时,该批货物能否通关取决能否获得海关关长确认事项的批准。


韩国的海关关长确认制度是指,海关关长对有特定法令限制的货物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等事宜进行审批的制度。


在实际业务中,海关关长一般只对货物是否已具备主管机构签发的证明书等事宜进行确认。如已具备相应的证明书,海关关长就会认定该货物已符合通关的条件。在办理大部分实际业务的过程中,签发证明书的主管机构和海关关长直接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相互联系,实行自动化确认。


需得到海关关长确认的物品范围及其需要的证明材料,已用法令形式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此商品在进行通关手续时,需要具备以下的证明材料。



 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符合性评价对象或符合性评价考试申请器材:

国立电波研究院院长的合格性评价确认或事前通关确认书


适用性评估豁免对象器材 

:国立电波研究院院长的合格性评估豁免确认书(但省略豁免确认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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