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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交通能源環境稅
2020-11-02

韓國的交通能源環境稅



■ 概要


韓國的交通、能源、環境稅是爲了擴充道路、城市鐵道等交通設施及公共交通的事業、能源及資源相關產業,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事業而確保資金來源爲目的,對汽油、輕油及與此類似的代替燃料征收的稅。


進口交通能源環境稅課稅對象商品時,應在通關時與關稅一同繳納交通能源環境稅。



■ 課稅對象

 

ㅇ汽油及與此類似的代替油類


ㅇ輕油及與此類似的代替油類



■ 課稅標准及稅額


交通能源環境稅稅額爲,在進口物品的課稅標准乘於有關交通環境能源稅稅率的金額。其課稅標准爲,進口申報時的數量。


如進口申報時,有彈性稅率,則應適用彈性稅率。



■ 交通能源環境稅免稅對象


在韓國可依據交通能源環境稅法上規定的主體,用途等享受交通能源環境稅免稅優待。


☉ 免稅對象


ㅇ出口及軍供

   -出口的

   -向駐紮在韓國的外國軍隊供貨


ㅇ外交官免稅

  -駐韓外交公館和駐韓外交官等所用汽車的物品

  -制造者或銷售者收到外交通商部部長發行的免稅石油類購買推薦書,將交通,能源,環境稅相當部分從其價格中扣除後交付。


ㅇ條件免稅 

  -捐贈給慈善機構或救濟機構或組織,以便從國外獲得慈善或救濟

  -將再出口的貨物從保稅區運出,免征關稅

  -醫用,醫藥品制造,肥料制造,農藥制造或石油化學工業用原料使用的和用於外國航行船舶,遠洋漁業船舶或飛機的


ㅇ無條件免稅

  -向外國慈善或救助機構,團體捐贈

  -外國貿易船或遠洋漁業船經海關長批准成爲內國貿易船時,不得征收其船舶內使用的燃料中的關稅

  -捐贈給國家或地方政府

  -以軍事援助進口的援助物品或其物品爲原料制造的軍用物品

  -管轄稅務署署長證明其作爲征收交通,能源和環境稅的物品出口後未按本法規定獲得退稅或抵扣的物品重新進口並從保稅區反運

  -作爲國內制造的物品,在交通、能源、環境稅未征收的物品從國外運出後,從出口許可日起在6月內再次進口成爲課稅物品的情況管轄稅務署署長或海關署長證明,對用於制造或加工該貨物的原材料,根據該法或"出口用原材料的關稅等退稅的特例法"而免除,退還或扣除


ㅇ用於醫療用、醫藥品制造用、肥料制造用、農藥制造用或石油化學工業用原料的,或用於外國航行船舶、遠洋漁船或航空器的


ㅇ其他交通能源環境稅法上規定的商品


■ 未繳納交通ㆍ能源ㆍ環境稅

① 把要出口的物品運出到別的地方


② 將原料供給或委托公任職後制造的物品從制造商的產品儲藏倉庫中運出


③ 在制造場外的場所,爲了接受規格檢查,把課稅物品從制造廠轉運到制造場


④ ①·②·出口及軍供免稅·外交官免稅·條件免稅或無條件免稅的規定作爲進口的物品,不應因質量不良其他原因而被使用返還到制造廠的


⑤ 被承認,交通、能源、環境稅保全等管制方面沒有影響,並如下運出

    -將出口貨物或出口貨物的制造,加工的貨物,按照本國信用證(僅限於原本國信用證和第二次本國信用證),轉給出口商或出口貨物的制造,加工者;

    -爲制造或加工出口貨物,在同一制造廠使用其他產品的原料時

    -爲制造或加工出口貨物而運至其他制造場所的情況

    -爲轉移制造廠而運出時

    -爲用作制造,加工征稅物品的原料而運出其他制造場所時

    -根據法律第二條第1項規定的物品,「石油及石油替代燃料事業法》第16條規定的一環,「根據韓國石油公社法」提供的韓國石油公社,從制造場或保稅區發放出來從西搬出來後,通過制造商或進口廠商的低油供給韓國石油公社,根據國稅廳長定的方法供應



■ 參考事項


ㅇ交通能源環境稅法上以規定的課稅對象和稅率適用交通能源環境稅,按主體、用途等是否符合免稅對象還是免稅物品等事宜,必須認真確認。


ㅇTCS系統中爲您自動計算彈性稅率。彈性稅率以市場環境及政府的方針可有所變動,且相關稅率適用以進口時的水稅率爲准。因此,我們爲您計算的交通能源環境稅,可與實際稅額有所不同。


ㅇ征收交通能源環境稅的物品,也同時爲教育稅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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